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6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德歡環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秀玲
上列
聲請人與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
報備證明文件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
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