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96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6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德歡環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秀玲 上列聲請人與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   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