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更一字第 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號 債 權 人 鄭儀娟  (送達處所:臺北郵政47之114號) 債 務 人 騏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俊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