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號
債 權 人 鄭儀娟 (送達處所:臺北郵政47之114號)
債 務 人 騏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俊賢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