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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催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勝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虔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支票號碼應更正為PD0000000。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