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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催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祥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聰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聲請人提出以「祥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通知人之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二)。(聲請狀所附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通知人為戴世松祥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然戴   戴世松顯非票據之發票人或受款人,即非票據權利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