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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催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張文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支票最後執票人是否為「大聚便當有限公司」?如   是,應更正本件聲請人為大聚便當有限公司,並提出通知人   或申報人為大聚便當有限公司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