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韡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震峯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
聲請狀上補正聲請人韡普企業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
名及地址。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係爭支票之付款人
應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屏東分行」、發票人應為「風富實
業有限公司」,故請具狀將聲請狀附表付款人欄位更正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屏東分行」、發票人欄位更正為「風富實
業有限公司」。
三、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