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催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韡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震峯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聲請狀上補正聲請人韡普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   名及地址。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係爭支票之付款人   應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屏東分行」、發票人應為「風富實   業有限公司」,故請具狀將聲請狀附表付款人欄位更正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屏東分行」、發票人欄位更正為「風富實   業有限公司」。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