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顥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信和
上列
聲請人請求發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所提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係爭支票之付款人
應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屏東分行」、發票人應為「顥霖營
造有限公司廖信和」,故請具狀將
聲請狀附表付款人欄位更
正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屏東分行」、發票人欄位更正為「
「顥霖營造有限公司廖信和」。
二、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