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拍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黃義雄 相 對 人 梁櫻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梁櫻芳於民國103 年12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欣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 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40 萬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 年12月17日,擔保債權 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所負現在(包括過去所 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 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等,清償日期為依照各個契約約 定,經登記在案。 ㈡債務人欣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梁櫻芳、第三人 陳俊豪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00 萬元,借款期間為 自103 年12月26日起至106 年12月26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 均攤還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即借款人如有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 視為到期)之約定。嗣於105 年4 月28日變更借款期間為10 3 年12月26日起至107 年12月26日止,並寬限自調整日起延 長12個月,按月付息免攤還本金,期滿後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又於106 年5 月2 日變更借款期間為103 年12月26日起至 110 年12月26日止,並寬限自繳息日起2 個月,按月繳付 利息,期滿後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末於108 年8 月16日協議 寬限自最後一次繳息迄日起6 個月(108 年3 月26日起至10 8 年9 月26日止),按月付息免攤還本金,期滿後按月平均 攤還本息。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視為全部到期, 尚欠本金794,955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 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授信交 易明細查詢、催告函及收件回執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梁櫻芳、債務人欣祐交通股份有限公 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 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 │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162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縣│內埔鄉 │溝底│ │1159 │ │0 │36 │40.68 │全部 │重測前:老│ │ │ │ │ │ │ │ │ │ │ │ │東勢段486 │ │ │ │ │ │ │ │ │ │ │ │ │-1地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