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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拍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蔡昀荃 上列聲請人與周伯彥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鄉○○段○○○○○○○○○○ ○○○○○○ ○號,及   其上同段384 、385 、386 建號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   本(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請提出債務人鮮大師食品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   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