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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拍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蔡昀荃 相 對 人 郭振堂       周伯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郭振堂、周伯彥於民國103 年3 月19日,分別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等與債務人鮮大師食品有限 公司向聲請人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 年3 月17日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 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 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 、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 、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 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鮮大師食品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郭振堂、周伯彥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00 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3 年 3 月20日起至106 年3 月20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 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即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之約 定;嗣於105 年11月25日協議將借款期間,變更為自103 年 3 月20日起至110 年3 月20日止。詎相對人郭振堂、周伯彥 及債務人鮮大師食品有限公司自108 年5 月20日起,即未繳 納本息,尚欠本金1,211,374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依約視為全部到期。 ㈢又相對人郭振堂邀同第三人周碧雲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 500 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4 年2 月16日起111 至年2 月16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 ,詎上開借款自108 年9 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尚欠 本金2,498,886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視為全部 到期。 ㈣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 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契據變更約定書、授信 約定書、催告函暨收件回執、顧客信用查詢、個人借款契約 、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郭振堂、周伯彥、債務人鮮大師食品 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其等均未以 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 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 │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214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縣│新埤 │餉潭│ │65-2 │ │0 │67 │66.00 │全部 │所有權人:│ │ │ │ │ │ │ │ │ │ │ │ │郭振堂 │ ├──┼───┼────┼──┼──┼───┼─┼──┼──┼────┼───┼─────┤ │002 │屏東縣│新埤 │餉潭│ │65-13 │ │0 │63 │84.00 │全部 │所有權人:│ │ │ │ │ │ │ │ │ │ │ │ │周伯彥 │ ├──┼───┼────┼──┼──┼───┼─┼──┼──┼────┼───┼─────┤ │003 │屏東縣│新埤 │餉潭│ │65-14 │ │0 │76 │39.00 │全部 │所有權人:│ │ │ │ │ │ │ │ │ │ │ │ │郭振堂 │ └──┴───┴────┴──┴──┴───┴─┴──┴──┴────┴───┴─────┘ ┌───────────────────────────────────────────────────────────────┐ │附表(建物)︰ 108 年度司拍字第214 號│ ├──┬───┬─────────┬────────┬──────┬────────────────────┬──┬──────┤ │ │ │ │ │建築式樣主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 │基 地 坐 落 │要建築材料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384 │餉林路一段62號 │餉潭段65-2地號 │鋼骨構造、一│一層4147.80 ,總面積4147.80 │ │全部│所有權人: │ │ │ │ │ │層 │ │ │ │郭振堂 │ ├──┼───┼─────────┼────────┼──────┼──────────────┼─────┼──┼──────┤ │002 │385 │餉林路一段62之1號 │餉潭段65-13 地號│鋼骨構造、一│一層4147.80 ,總面積4147.80 │ │全部│所有權人: │ │ │ │ │ │層 │ │ │ │周伯彥 │ ├──┼───┼─────────┼────────┼──────┼──────────────┼─────┼──┼──────┤ │003 │386 │餉林路一段62之2號 │餉潭段65-14 地號│鋼骨構造、一│一層4147.80 ,總面積4147.80 │ │全部│所有權人: │ │ │ │ │ │層 │ │ │ │郭振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