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蔡昀荃
相 對 人 郭振堂
周伯彥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㈠相對人郭振堂、周伯彥於民國103 年3 月19日,分別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等與
債務人鮮大師食品有限
公司向
聲請人債務之
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33 年3 月17日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
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
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
、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
、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
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經登記在案。
㈡
嗣債務人鮮大師食品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郭振堂、周伯彥為
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00 萬元,借款
期間為自103 年
3 月20日起至106 年3 月20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
利息、
違約金及加速條款(即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之約
定;嗣於105 年11月25日協議將借款期間,變更為自103 年
3 月20日起至110 年3 月20日止。
詎相對人郭振堂、周伯彥
及債務人鮮大師食品有限公司自108 年5 月20日起,即未繳
納本息,尚欠本金1,211,374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依約視為全部到期。
㈢又相對人郭振堂邀同
第三人周碧雲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
500 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4 年2 月16日起111 至年2 月16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
,詎上開借款自108 年9 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尚欠
本金2,498,886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視為全部
到期。
㈣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
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契據變更約定書、授信
約定書、催告函
暨收件回執、顧客信用查詢、個人借款契約
、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
三、本件經
合法通知相對人郭振堂、周伯彥、債務人鮮大師食品
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
迄今,其等均未以
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
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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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2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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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縣│新埤 │餉潭│ │65-2 │ │0 │67 │66.00 │全部 │
所有權人:│
│ │ │ │ │ │ │ │ │ │ │ │郭振堂 │
├──┼───┼────┼──┼──┼───┼─┼──┼──┼────┼───┼─────┤
│002 │屏東縣│新埤 │餉潭│ │65-13 │ │0 │63 │84.00 │全部 │所有權人:│
│ │ │ │ │ │ │ │ │ │ │ │周伯彥 │
├──┼───┼────┼──┼──┼───┼─┼──┼──┼────┼───┼─────┤
│003 │屏東縣│新埤 │餉潭│ │65-14 │ │0 │76 │39.00 │全部 │所有權人:│
│ │ │ │ │ │ │ │ │ │ │ │郭振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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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8 年度司拍字第21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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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 │基 地 坐 落 │要建築材料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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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84 │餉林路一段62號 │餉潭段65-2地號 │鋼骨構造、一│一層4147.80 ,總面積4147.80 │ │全部│所有權人: │
│ │ │ │ │層 │ │ │ │郭振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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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385 │餉林路一段62之1號 │餉潭段65-13 地號│鋼骨構造、一│一層4147.80 ,總面積4147.80 │ │全部│所有權人: │
│ │ │ │ │層 │ │ │ │周伯彥 │
├──┼───┼─────────┼────────┼──────┼──────────────┼─────┼──┼──────┤
│003 │386 │餉林路一段62之2號 │餉潭段65-14 地號│鋼骨構造、一│一層4147.80 ,總面積4147.80 │ │全部│所有權人: │
│ │ │ │ │層 │ │ │ │郭振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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