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葉元昌
上列
聲請人與林陳如玉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債務人貝安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簽訂同意擔任鍾瑞
嶂即國仁醫院借款之連帶
保證人之契約書。
二、請提出屏東縣○○市○○段○○○○○ ○○○○ ○○○○ ○號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