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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拍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葉元昌 上列聲請人與林陳如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貝安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簽訂同意擔任鍾瑞   嶂即國仁醫院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之契約書。 二、請提出屏東縣○○市○○段○○○○○ ○○○○ ○○○○ ○號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