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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拍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葉元昌 相 對 人 林陳如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貝安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下同)2,700 萬元,借款期間為自民國105 年7 月 27日起至106 年7 月26日止,借款期間屆滿前,借款人應一 次或分次將借款本金還清,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於 105 年8 月4 日,以相對人林陳如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作為債務人貝安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擔保 ,設定3,24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 ,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 證、票據、保證及國內外進出口外匯契約、信用卡契約、應 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 年7 月26日,債務清償日期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債務人貝安 股份有限公司於106 年2 月21日簽立保證書,擔任第三人國 仁醫院即鍾瑞嶂向聲請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以最高限額4 億5 仟6 佰萬元為保證金額,擔保其對聲請人之債務,並陳 明債務人貝安股份有限公司願與主債務人國仁醫院即鍾瑞嶂 連帶負全部清償之責。又前揭債務人向聲請人借款之2,700 萬元,於108 年7 月31日另立增補約據,借款到期日展延至 109 年7 月26日,並有加速條款及個別商議條款之約定,其 中個別商議條款第二款載明:「立約人如發生財務惡化或其 他經營危機,經聲請人認定有影響立約人償債能力之虞時, 貴行得於通知或催告立約人後,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或 減縮借款期限,或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第三人國仁 醫院即鍾瑞嶂自108 年8 月1 日起即未依約如期繳納本息, 尚欠本金357,377,052 元及利息、違約金,連帶保證人依約 定應連帶清償債務,又該欠款之金額已遠大於債務人貝安股 份有限公司資本總額60萬元,其後經聲請人聲請人於108 年 11月11日催告債務人其因連帶保證之債務金額大於公司資本 額,依前開個別商議條款第二款之約定,債務人對聲請人之 債務全部到期,應清償債務,並於108 年11月13日送達債務 人貝安股份有限公司,據此,前揭2,700 萬元借款,亦依約 視為全部到期。綜上所陳本件債務人連帶保證之債務及公司 之借款均已屆期未償還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放款借據、增補約據、約定書、保證書、貝安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記錄、公司變更登記表、催告通知及送 達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綜合歸戶查 詢、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林陳如玉、債務人貝安股份有限公司 ,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於109 年4 月8 日具狀表示,聲請人所稱108 年8 月1 日起未繳納利息部分 ,債務人已於日後補繳,且第三人國仁醫院即鍾瑞嶂未如期 繳納利息係其他法律事由所致,上開事由尚審理調查中,聲 請人聲請拍賣連帶保證人之擔保物顯無道理等語。拍賣抵 押物事件係屬訟事件,非訟法院僅得為形式審查,縱相對 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 應另行提起訴訟或循求其他途徑謀求解決,尚非非訟程序所 得審究。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 │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283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縣│屏東市 │明正│ │164-1 │ │0 │0 │32.00 │全部 │ │ ├──┼───┼────┼──┼──┼───┼─┼──┼──┼────┼───┼─────┤ │002 │屏東縣│屏東市 │明正│ │169 │ │0 │1 │04.00 │全部 │ │ ├──┼───┼────┼──┼──┼───┼─┼──┼──┼────┼───┼─────┤ │003 │屏東縣│屏東市 │明正│ │170 │ │0 │11 │68.00 │全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