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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拍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永承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亮 聲 請 人 駿勝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亮 上列聲請人與吳懿真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ㄧ、請提出相對人吳懿真、債務人吳金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聲請人對債務人吳懿真、吳金郎有何債權已屆期未獲   清償,並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因本件聲請人所聲請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務人吳懿真、吳金郎對聲請人之債務,而   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所載之發票人皆為上海   飼料工廠有限公司,吳懿真、吳金郎個人所簽發之支票。   且聲請人所提出之保證書僅為吳懿真同意提供坐落屏東市○   ○段○○○ ○號土地及其上北勢段2558建號建築物設定抵押權   之書面契約,僅為物上保證人,非吳懿真個人同意作為上海   飼料工廠有限公司積欠票據債務之保證人。綜上所述,本件   尚難認本件聲請人對債務人吳懿真、吳金郎有何債權已屆期   未獲清償,而得聲請拍賣抵押物。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