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永承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俊亮
聲 請 人 駿勝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亮
上列聲請人與吳懿真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ㄧ、請提出
相對人吳懿真、
債務人吳金郎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
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聲請人對債務人吳懿真、吳金郎有何
債權已屆期未獲
清償,並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因
本件聲請人所聲請之最高限
額
抵押權是
擔保債務人吳懿真、吳金郎對聲請人之債務,而
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
所載之發票人皆為上海
飼料工廠有限公司,
非吳懿真、吳金郎個人所簽發之支票。
且聲請人所提出之保證書僅為吳懿真同意提供坐落屏東市○
○段○○○ ○號土地及其上北勢段2558建號建築物設定抵押權
之書面契約,僅為物上
保證人,非吳懿真個人同意作為上海
飼料工廠有限公司積欠票據債務之保證人。
綜上所述,本件
尚
難認本件聲請人對債務人吳懿真、吳金郎有何債權已屆期
未獲清償,而得聲請
拍賣抵押物。
三、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