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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拍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洲利 相 對 人 石義雄       黃美瑩即石黃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石義雄、黃美瑩即石黃金蓮分別 於民國68年1 月16日、76年7 月9 日、76年7 月17日、81年 10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債務人昌展 企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 )2,760 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自93年9 月7 日起至123 年9 月6 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債務人昌展企業有限公 司邀同相對人石義雄、黃美瑩即石黃金蓮為連帶保證人,向 聲請人借款①1,000 萬元、②800 萬元,原借款期間分別為 ①自99年1 月25日起至100 年1 月25日止、②自99年1 月29 日起至104 年1 月29日止,清償方式為①月付息一次,到期 還清本金、②前2 年按月付息,第3 年每月平均攤還本金, 且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又於108 年1 月31日,與聲請人 簽具增補借據,①到期日展延至108 年9 月25日,利息按月 繳付,最後2 期平均攤還本金;②到期日展延至112 年12月 29日,利息按月繳付,108 年7 月29日起每月攤還本金11萬 ,最後一期結清剩餘本金。本增補借據視為原借貸憑證之一 部分,其效力與原借貸憑證同,原借據之其餘條款,立約人 及連帶保證人均願繼續遵守履行。債務人昌展企業有限公 司自108 年3 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付利息,2 筆借款合計尚 欠本金10,343,16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放款借據、增補借 據、企業貸款全部查詢單、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 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石義雄、黃美瑩即石黃金蓮及債務人 昌展企業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今,相 對人等均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 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 │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84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市│林邊鄉 │光林│ │561 │ │0 │0 │93.95 │全部 │ │ ├──┼───┼────┼──┼──┼───┼─┼──┼──┼────┼───┼─────┤ │002 │屏東市│林邊鄉 │光林│ │562 │ │0 │1 │32.03 │全部 │ │ ├──┼───┼────┼──┼──┼───┼─┼──┼──┼────┼───┼─────┤ │003 │屏東市│林邊鄉 │中林│ │55 │ │0 │2 │89.82 │全部 │ │ ├──┼───┼────┼──┼──┼───┼─┼──┼──┼────┼───┼─────┤ │004 │屏東市│林邊鄉 │中林│ │56 │ │0 │2 │72.97 │全部 │ │ ├──┼───┼────┼──┼──┼───┼─┼──┼──┼────┼───┼─────┤ │005 │屏東市│林邊鄉 │塭岸│ │883 │ │0 │17 │84.68 │全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