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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6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55號 聲 請 人 佑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應耀 上列聲請人與李文彥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