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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6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弘晉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瑠莉 上列聲請人與張藝耀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請陳報本件利息起息日(係本票到期日民國108 年7 月3 日   ?抑或提示日108 年8 月15日)?如本票載有到期日,則利   息可自到期日起算。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