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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7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31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
聲請人
與忠永有限公司、鄭孝忠、洪婉茹間請求
本票
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
聲請本票一紙之原本到院。 二、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