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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7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31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忠永有限公司、鄭孝忠、洪婉茹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一紙之原本到院。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