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反訴原告 屏聯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國楊
被
上訴 人
即
反訴被告 和昕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昭佑
一、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即
反訴原告對
於民國110 年5 月7 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 萬84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
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
萬03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