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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屏聯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國楊 被 上訴 人 即反訴被告 和昕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昭佑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即反訴原告對   於民國110 年5 月7 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 萬84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   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03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