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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建字第3號 原   告 無憂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永祥 訴訟代理人 許天樂 被   告 丞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函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3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其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 計算之利息,訴狀送達後,改為請求被告給付其800,000 元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 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原告所為訴之變更,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其次,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6 年10月31日簽訂工程契約,由伊 公司承攬被告向訴外人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所承攬「國立屏東 科技大學生物科技大樓外牆防水及外觀更新工程」之仿石多 彩塗料部分,工程款總額新臺幣(下同)480 萬元(實作實 算計價)。嗣後伊公司如期完成系爭工程,總計工程款(含 稅)2,856,330 元,詎被告迄今尚有工程款800,000 元未給 付,經伊公司催告,仍拒不給付,則伊公司自得依上開工程 契約,請求被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給付800,000 元等情,並 聲明:㈠如主文第1 項所示。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工程合約書、工程估驗請 款單及質權設定契約書為證,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 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 自堪信為實在。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上開工程契約,請求被 告給付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即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 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