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建字第3號
原 告 無憂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永祥
訴訟代理人 許天樂
被 告 丞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函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3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柒萬元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其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
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
計算之利息,訴狀送達後,改為請求被告給付其800,000 元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
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原告所為訴之變更,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其次,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
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
兩造於民國106 年10月31日簽訂工程契約,由伊
公司
承攬被告向訴外人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所承攬「國立屏東
科技大學生物科技大樓外牆防水及外觀更新工程」之仿石多
彩塗料部分,工程款總額新臺幣(下同)480 萬元(實作實
算計價)。
嗣後伊公司如期完成
系爭工程,總計工程款(含
稅)2,856,330 元,
詎被告
迄今尚有工程款800,000 元未給
付,經伊公司催告,仍拒不給付,則伊公司自得依
上開工程
契約,請求被告加計法定
遲延利息給付800,000 元
等情,
並
聲明:㈠如主文第1 項所示。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工程合約書、工程估驗請
款單及
質權設定契約書為證,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
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
準
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視同
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
自
堪信為實在。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上開工程契約,請求被
告給付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即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
不合,爰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