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號
原 告 無憂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永祥
訴訟代理人 許天樂
被 告 丞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函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2日
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8 年4 月9 日」之記載,應更
正為「中華民國108 年4 月12日」。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爰依職權裁定
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