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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號 原   告 無憂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永祥 訴訟代理人 許天樂 被   告 丞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函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2日 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8 年4 月9 日」之記載,應更 正為「中華民國108 年4 月12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 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