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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號 原   告 豐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俊卿 被   告 墾丁龍潭休閒農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哲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以107 年度司促字第10343 號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上開支付命 令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1 月21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1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翌 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1 萬7,429 元,該裁定已於108 年1 月24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查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3 紙為憑,其訴不 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