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號
原 告 豐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田俊卿
被 告 墾丁龍潭休閒農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哲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前向本院
聲請以107 年度司促字第10343 號對被告
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
上開支付命
令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1 月21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1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
翌
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1 萬7,429 元,該裁定已於108 年1
月24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查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3 紙為憑,其訴不
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