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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9號
原      告  鄭昌仁 

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
被      告  秉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雍漳 
訴訟代理人  葉佳勝律師
            紀錦隆律師
            邱基峻律師
            楊斯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查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建上字第3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之訴訟標的,與本案所爭訟者實屬同一承攬關係,兩案實不應有所矛盾,故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建上字第3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判決書在卷可稽,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原裁定,並諭知如主文。
三、另被告具狀稱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建上字第31號案件確定後已將剩餘金額匯款與原告,兩造間應無債權債務關係,請原告就上情確認後,決定是否撤回本件起訴。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