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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簡上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憶新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秉坤 訴訟代理人 朱恒緯 被 上訴 人 吳進宗 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由受命法官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昶燁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