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8號
抗 告 人 王明光
相 對 人 築居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春枝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26
日本院107 年度司票字第558 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
略以:相對人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2 紙,未載到
期日,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
聲請人於民
國107 年9 月10日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相對人
爰提出
系爭本票2 紙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經本院審核後,認與
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而裁定准許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交屋
期間發現房屋有多處瑕疵,業經寄送
存
證信函及
律師函均未獲善意解決,未完成交屋,故無從給付
尾款,抗告人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三、
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
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次按本票執票人
,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
執行,係屬
非訟事件,法院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
予
以審查為已足,此項聲請之裁定及
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
非
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
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
法
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
應由發票人提起
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
第714 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
參照)。
經查:
本件
系爭本票從形式上觀察,係由抗告人所簽發,並記載
免除作
成拒絕證書,是系爭本票就其形式上要件予以審查,並無不
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則
參諸上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原裁
定准予系爭本票強制執行,於法並無不合。至於抗告人上揭
所持抗告理由,係抗告人是否有給付價金之義務,
惟此係屬
兩造間實體上之爭執,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
尚非本件
非訟事件所得審究。從而,本件抗告,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
、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藍家慶
法 官 韓靜宜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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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到期日│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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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7年6月21日│ 300,000元 │未載 │107年9月10日│CH436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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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7年6月21日│2,000,000元 │未載 │107年9月10日│CH436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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