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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消債更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陳逸萱(原名陳曉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逸萱自民國109 年3 月13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 生;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及第16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債務達843,000 元,有不能 清償之情事,曾於民國108 年5 月間依消債條例向最大債權 銀行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惟協商不成立。又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 逾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清算程序或 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106 至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件為證,並有永豐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核發予聲請人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 可佐,是聲請人既與債權人前置協商不成立,提出本件聲請 ,即於法有據。經查: ㈠關於聲請人現在收入部分,聲請人現受僱於富統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現每月7,000 元之部分經法院扣薪,有臺灣銀行存 摺影本、富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薪資單、本院執行命令可佐 ,則聲請人之所得經法院執行後,每月可支配所得約為17, 491 元【計算式:(17,610+17,372)÷2 =17,491】。至 於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支出為11,927元,惟未 提出全部單據供本院審酌,應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 第1 、 2 項規定,以109 年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之1.2 倍即14,866元為計算基準,聲請人主張低於上開 金額之每月必要支出費用,勘認屬實。聲請人之父母,現年 分別約61歲、59歲,其父於106 有所得25,110元、107 年僅 有所得100 元,名下無不動產,其母於106 、107 年均無所 得,名下無不動產,此有戶籍謄本及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 查詢表可佐,本院審酌上情,堪認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而據聲請人提出之親屬系統表及戶籍謄本,上開扶養義務應 由聲請人及其兄弟姊妹3 人共同負擔。是依消債條例第64條 之2 第2 項規定,應以109 年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1.2 倍即14,866元為計算基準,聲請人應負擔 之扶養費為7,433 元(計算式:14,866×2 ÷4 =7,433 ) ,聲請人主張低於上開金額之扶養費3,000 元,應屬確實。 又聲請人育有未成年子女,年約13歲,106 至107 年無所得 ,名下無財產,現仍在學,此有戶籍謄本、學費繳費收據、 其106 年度、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參,堪認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 要。上開扶養義務應由聲請人與其配偶共同負擔。是以上開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計算,聲請人每月就其未成年子 女應負擔之扶養費共為7,433 元(計算式:14,8662 = 7,433 ),則聲請人主張低於上開金額之扶養費6,500 元, 亦足採信。 ㈡承上,聲請人現每月可支配所得扣除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 已無餘額,至聲請人名下固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富邦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有聲請人陳報之保險單影本 可稽,惟本院審酌上開保單未解約前尚無法用以清償。而聲 請人積欠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本金至少已達843,000 元 ,有前引聯徵中心資料可考,若加計利息則顯然更高,堪認 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而有更 生之原因。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 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 四、綜上,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揆諸首開法條規定,爰 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