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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   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被   告 亦盛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家宏 被   告 蘇 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00 萬8,815 元(計 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 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萬8,488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