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 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
代理人 蔡碧珍
被 告 亦盛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家宏
被 告 蘇 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00 萬8,815 元(計
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
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萬8,488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