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4號
原 告 林信忠即和昌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東瀛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8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8,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