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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豐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俊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墾丁龍潭休閒農場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 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 萬4,836 元,應繳納裁判費1 萬 7,92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7, 429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