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豐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田俊卿
上列原告與
被告墾丁龍潭休閒農場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
事件,原告前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 萬4,836 元,應繳納
裁判費1 萬
7,92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7,
429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
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
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