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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55號 原   告 莊紡綢 被   告 震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天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震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給付原告薪資、資遣費、預告工資共新臺幣(下同)813,55   7 元,及提繳退休金184,113 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等情,核原告請求給付薪資、資遣費、預   告工資部分,依上開規定,得暫免徵收1/2 之裁判費,是以   薪資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13,557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8,920 元,暫免徵收1/2 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60 元   ;另原告請求提繳退休金184,113 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990 元。準此,原告合計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450 元   (計算式:4,460 元+1,990 元=6,450 )。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前開期限內補繳之   。 二、另查,本件被告洪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經查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應為洪天賜,   原告起訴狀所載之洪仲義。原告應於前開期限內補正被告正   確法定代理人之起訴狀及繕本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