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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甲子營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竹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裕英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423,9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957元,原告已繳納   1,000 元,尚應補繳33,9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林裕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