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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材料折價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3號 原   告 佑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 訴訟代理人 葉玟岑律師 被   告 蔡風吉即政和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材料折價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41,634 元(附帶 請求利息部分,依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 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