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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7號 抗 告 人 湯清改 一、上列抗告人相對人沃禾商用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   事件,抗告人聲明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 二、抗告,應繳交抗告費用並提出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8及第488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抗告人就本院108 年度補字第287 號裁定聲明抗告,   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是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並提出抗告理由,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