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 告 蔡嘉蔚
上列原告與
被告鈞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禾安能源開發有限公司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
按原告主張超出租賃範圍420 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萬8,000 元 【420 ㎡×1,400 元=
588,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