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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   告 蔡嘉蔚 上列原告與被告鈞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禾安能源開發有限公司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按原告主張超出租賃範圍420 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萬8,000 元 【420 ㎡×1,400 元= 588,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