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7號
原 告 李俊彥
訴訟
代理人 林致佑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綠藝營造有限公司間
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
93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8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綠藝營造有限公
司之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蔡國宏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