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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7號 原   告 李俊彥 訴訟代理人 林致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藝營造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 93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8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綠藝營造有限公 司之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蔡國宏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