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44號
原 告 振芳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順天
訴訟代理人 徐萍萍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秋斌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5,31
2 元(計算式:100.32×16600 =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