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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號 原   告 高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41 萬3,500 元,應繳裁判費3 萬4,858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 萬4,358 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