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0號
原 告 林佳霖
訴訟
代理人 蔡將葳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創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梁牧養、梁梅
英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告創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二)被告梁牧養、梁梅英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