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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0號 原   告 林佳霖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創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梁牧養、梁梅   英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告創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二)被告梁牧養、梁梅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