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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2號 原   告 磊登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開沐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健衛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9,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5,8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