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7號
原 告 曾耀輝
源龍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林明惠
原 告 源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憲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蘇孟迪、和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
、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
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
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
送案件,應繳納
訴訟費用。
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第3 項
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106 年度交易字第23
9 號)附帶提起民事訴訟(106 年度交附民字第103 號),因被
告蘇孟迪於民國107 年6 月8 日死亡,經本院刑事庭以106 年度
交易字第239 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並依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則依
上開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
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92,641 元,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
之1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