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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仁昇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舜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855 萬6,27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5,7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上開10日期限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具狀更正被告之公司名稱。  ㈡提出被告舜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侑霖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