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仁昇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舜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855 萬6,27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5,7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
上開10日期限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具狀更正被告之公司名稱。
㈡提出被告舜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蔡侑霖之最新
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