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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仁昇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舜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提出下列資料,特此 裁定。 一、被告舜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二、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蔡侑霖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