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仁昇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舜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提出下列資料,特此
裁定。
一、被告舜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二、被告公司
法定代理人蔡侑霖之最新
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