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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44號 原   告 高宇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晏 被   告 岑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3 萬6,23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236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 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 萬6,7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