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44號
原 告 高宇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世晏
被 告 岑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原告
聲請本院依
督促程序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
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
參照)。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3 萬6,23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
徵第一審
裁判費1 萬7,236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
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 萬6,7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