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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04號 原   告 京福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李吳阿說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3,959 元,應徵裁判費6,28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780 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