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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05號 原   告 杏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成泉 被   告 鍾瑞嶂即國仁醫院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24,650 元(附帶請求利息、 違約金部分,依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 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 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8,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