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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22號 原   告 喬鋒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空軍第六混合聯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 8 萬8,86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8萬9,6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