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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2號 原   告 錸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美岺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被   告 信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雪 被   告 信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8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信富食品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陸拾玖萬伍仟伍佰 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信博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玖拾壹萬陸仟柒佰 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前二項給付,於其中一被告給付範圍內,他被告同免其責任。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七十九,餘由被告信富食品有限 公司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貳拾萬伍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信富食品有限公司(下稱信富公司)於民國 107 年4 月20日至同年6 月2 日間,向伊公司購買如附表一 所示之肉品,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695,588 元,並經 被告信富公司交付由被告信博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信博公司 )所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8 紙(下稱系爭支票),金額 合計2,916,776 元,以為部分貨款之支付。系爭支票屆期 經伊公司提示,均因存款不足而未獲付款,而上開3,695,58 8 元貨款今亦未據被告信富公司清償,則伊公司自得依買 賣關係,請求被告信富公司加計法定遲延利息給付貨款3,69 5,588 元,並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信博公司加計法定 遲延利息給付票款2,916,776 元等情並聲明:㈠如主文第 1 至4 項所示。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則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出貨單、電子發票、系爭 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9至75頁)。被告 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 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 事實,自信為實在。是原告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信富公 司給付其3,695,588 元,並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信博 公司給付其2,916,776 元,即屬有據。又被告信富公司、信 博公司各應依買賣及票據法律關係,對原告負給付之責,客 觀上具有同一目的,且係本於不同之原因而發生,核其性質 為不真正連帶債務,原告據此主張於其中一被告給付範圍內 ,他被告同免其責任,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買賣及票據法律關係,請求判決:㈠ 被告信富公司應給付原告3,695,588 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08 年3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信博公司應給付原告2,916,776 元 ,及自107 年7 月25日(即系爭支票最後退票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㈢前二項給付,於 其中一被告給付範圍內,他被告同免其責任,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 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昶燁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附表一: ┌──┬───────┬──────┬───────┐ │編號│肉品 │出貨日期 │金額 │ ├──┼───────┼──────┼───────┤ │ 1 │豬里肌-丹麥 │107.4.20 │253,063 元 │ ├──┼───────┼──────┼───────┤ │ 2 │豬里肌-丹麥 │107.4.27 │256,675 元 │ ├──┼───────┼──────┼───────┤ │ 3 │豬肩肉-加拿大 │107.5.2 │906,970 元 │ ├──┼───────┼──────┼───────┤ │ 4 │豬里肌-丹麥 │107.5.7 │258,125 元 │ ├──┼───────┼──────┼───────┤ │ 5 │豬里肌-丹麥 │107.5.14 │316,463 元 │ ├──┼───────┼──────┼───────┤ │ 6 │豬肩肉-加拿大 │107.5.21 │277,644 元 │ ├──┼───────┼──────┼───────┤ │ 7 │豬肩肉-加拿大 │107.5.22 │647,836 元 │ ├──┼───────┼──────┼───────┤ │ 8 │豬肋排-加拿大 │107.5.24 │1,408 元 │ ├──┼───────┼──────┼───────┤ │ 9 │豬肩肉-加拿大 │107.6.2 │388,702 元 │ ├──┼───────┼──────┼───────┤ │ 10 │豬肩肉-加拿大 │107.6.2 │388,702 元 │ ├──┴───────┴──────┴───────┤ │合計:3,695,588元 │ └─────────────────────────┘ 附表二: ┌──┬──────┬─────┬─────┬─────┬─────┐ │編號│發票人 │發票日 │金額 │退票日 │票據號碼 │ ├──┼──────┼─────┼─────┼─────┼─────┤ │1 │信博公司 │107.6.10 │253,063 元│107.6.11 │ND0000000 │ ├──┼──────┼─────┼─────┼─────┼─────┤ │2 │信博公司 │107.6.12 │400,000 元│107.6.12 │ND0000000 │ ├──┼──────┼─────┼─────┼─────┼─────┤ │3 │信博公司 │107.6.20 │381,800 元│107.6.22 │ND0000000 │ ├──┼──────┼─────┼─────┼─────┼─────┤ │4 │信博公司 │107.6.30 │258,125 元│107.7.2 │KB0000000 │ ├──┼──────┼─────┼─────┼─────┼─────┤ │5 │信博公司 │107.6.30 │381,845 元│107.7.2 │ND0000000 │ ├──┼──────┼─────┼─────┼─────┼─────┤ │6 │信博公司 │107.7.5 │316,463 元│107.7.5 │BKB0000000│ ├──┼──────┼─────┼─────┼─────┼─────┤ │7 │信博公司 │107.7.15 │462,740 元│107.7.16 │KB0000000 │ ├──┼──────┼─────┼─────┼─────┼─────┤ │8 │信博公司 │107.7.25 │462,740 元│107.7.25 │KB0000000 │ ├──┴──────┴─────┴─────┴─────┴─────┤ │合計:2,916,776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