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2號
原 告 錸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美岺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
律師
被 告 信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雪
被 告 信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8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信富食品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陸拾玖萬伍仟伍佰
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信博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玖拾壹萬陸仟柒佰
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前二項給付,於其中一被告給付範圍內,他被告同免其責任。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七十九,餘由被告信富食品有限
公司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貳拾萬伍仟元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信富食品有限公司(下稱信富公司)於民國
107 年4 月20日至同年6 月2 日間,向伊公司購買如附表一
所示之肉品,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695,588 元,並經
被告信富公司交付由被告信博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信博公司
)所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8 紙(下稱
系爭支票),金額
合計2,916,776 元,以為部分貨款之支付。
惟系爭支票屆期
經伊公司提示,均因存款不足而未獲付款,而
上開3,695,58
8 元貨款
迄今亦未據被告信富公司清償,則伊公司自得依買
賣關係,請求被告信富公司加計法定
遲延利息給付貨款3,69
5,588 元,並依票據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信博公司加計法定
遲延利息給付票款2,916,776 元
等情,
並聲明:㈠如主文第
1 至4 項所示。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則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出貨單、電子發票、系爭
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9至75頁)。被告
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
前段
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視同
自認,則原告主張之
事實,自
堪信為實在。是原告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信富公
司給付其3,695,588 元,並依票據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信博
公司給付其2,916,776 元,
即屬有據。又被告信富公司、信
博公司各應依買賣及票據法律關係,對原告負給付之責,客
觀上具有同一目的,且係本於不同之原因而發生,核其性質
為不真正連帶債務,原告據此主張於其中一被告給付範圍內
,他被告同免其責任,亦屬有據。
四、
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買賣及票據法律關係,請求判決:㈠
被告信富公司應給付原告3,695,588 元,及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08 年3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信博公司應給付原告2,916,776 元
,及自107 年7 月25日(即系爭支票最後退票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㈢前二項給付,於
其中一被告給付範圍內,他被告同免其責任,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
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昶燁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附表一:
┌──┬───────┬──────┬───────┐
│編號│肉品 │出貨日期 │金額 │
├──┼───────┼──────┼───────┤
│ 1 │豬里肌-丹麥 │107.4.20 │253,063 元 │
├──┼───────┼──────┼───────┤
│ 2 │豬里肌-丹麥 │107.4.27 │256,675 元 │
├──┼───────┼──────┼───────┤
│ 3 │豬肩肉-加拿大 │107.5.2 │906,970 元 │
├──┼───────┼──────┼───────┤
│ 4 │豬里肌-丹麥 │107.5.7 │258,125 元 │
├──┼───────┼──────┼───────┤
│ 5 │豬里肌-丹麥 │107.5.14 │316,463 元 │
├──┼───────┼──────┼───────┤
│ 6 │豬肩肉-加拿大 │107.5.21 │277,644 元 │
├──┼───────┼──────┼───────┤
│ 7 │豬肩肉-加拿大 │107.5.22 │647,836 元 │
├──┼───────┼──────┼───────┤
│ 8 │豬肋排-加拿大 │107.5.24 │1,408 元 │
├──┼───────┼──────┼───────┤
│ 9 │豬肩肉-加拿大 │107.6.2 │388,702 元 │
├──┼───────┼──────┼───────┤
│ 10 │豬肩肉-加拿大 │107.6.2 │388,702 元 │
├──┴───────┴──────┴───────┤
│合計:3,695,588元 │
└─────────────────────────┘
附表二:
┌──┬──────┬─────┬─────┬─────┬─────┐
│編號│發票人 │
發票日 │金額 │退票日 │票據號碼 │
├──┼──────┼─────┼─────┼─────┼─────┤
│1 │信博公司 │107.6.10 │253,063 元│107.6.11 │ND0000000 │
├──┼──────┼─────┼─────┼─────┼─────┤
│2 │信博公司 │107.6.12 │400,000 元│107.6.12 │ND0000000 │
├──┼──────┼─────┼─────┼─────┼─────┤
│3 │信博公司 │107.6.20 │381,800 元│107.6.22 │ND0000000 │
├──┼──────┼─────┼─────┼─────┼─────┤
│4 │信博公司 │107.6.30 │258,125 元│107.7.2 │KB0000000 │
├──┼──────┼─────┼─────┼─────┼─────┤
│5 │信博公司 │107.6.30 │381,845 元│107.7.2 │ND0000000 │
├──┼──────┼─────┼─────┼─────┼─────┤
│6 │信博公司 │107.7.5 │316,463 元│107.7.5 │BKB0000000│
├──┼──────┼─────┼─────┼─────┼─────┤
│7 │信博公司 │107.7.15 │462,740 元│107.7.16 │KB0000000 │
├──┼──────┼─────┼─────┼─────┼─────┤
│8 │信博公司 │107.7.25 │462,740 元│107.7.25 │KB0000000 │
├──┴──────┴─────┴─────┴─────┴─────┤
│合計:2,916,776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