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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鴻德生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岷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英松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 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 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 益為新台幣(下同)96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 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 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