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鴻德生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岷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英松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
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
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
益為新台幣(下同)96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
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
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