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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自然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仕爵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飛台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1月5 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23,058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   1 項規定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