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自然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仕爵
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飛台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1月5 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
二、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23,058 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
1 項規定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