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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5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磊登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開沐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健衛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民國109 年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9,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5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   1 項規定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