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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5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磊登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開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健衛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09 年1 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 年2 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此項 裁定已於109 年2 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 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足憑,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賀燕花